【中国品牌建设网4月10日网讯】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。在國家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當下,知識產權也成為了越來越熱門的話題。其中,“義烏品牌”更是成為了最近學界關注的熱點。
提起義烏,人們會自然地將這一地名與“小商品”關聯成一個專有名詞。有浙江省人大代表向省政府提出建議,希望由浙江省政府出面,協助義烏申報“義烏中國小商品城”馳名商標,並借此展開“護牌”行動。
然而,在法學界專家析評中,“義烏品牌”難以確立法律歸屬。記者不久前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參加了由法學專家、經濟學家舉行的相關研討會,聽到不盡相同的學術觀點。
義烏到底有沒有品牌
義烏之所以有“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”之譽,是因為它被聯合國、世界銀行等國際權威機構確定為“世界第一大市場”。
有媒體報道:據不完全統計,目前國內以“義烏”冠名的市場多達130多家。
如果在網上搜索“義烏品牌”,可謂林林總總花樣繁多。然而,當記者登錄國家工商總局商標注冊網搜索“義烏品牌”時,僅看到有“義烏小商品城”和“義烏中國小商品城”兩項商標申請,而這兩項申請均被標注“無效”字樣。
“義烏品牌應該是具有品牌意義的。”清華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兵說,“品牌和商標這兩個概念用得非常廣泛,對這兩者之間關系的議論也有很多,有人認為品牌就是商標。我認為,品牌跟商標是兩個獨立的概念,它們在概念上不是一回事,有時候相互之間沒有什麼關聯,但有時候相互之間不僅有關聯,而且還有重疊。至於品牌,我認為是有特色的商品和服務的稱謂。”
王兵認為“義烏品牌”具有品牌意義,是因為“這個品牌雖然沒有注冊商標,沒有取得商標權,但是仍然有品牌含義在裡面”。
“正因為義烏品牌沒能得到法律保護,所以有人呼吁政府介入給予保護。”王兵說。
“商標純粹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,是一項具體權利。”北京務實知識產權中心主任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原庭長程永順對照法律概念,將“義烏品牌”驗明“正身”:“‘義烏中國小商品批發城’能不能作為商標?法律規定是不能的,中國不能,義烏也不能,小商品城也不能。”
程永順說:“你申請多少個商標,都給你駁回,不會給你商標。因為商標要有區別性和顯著性,把國家和地理名稱擱在上面根本不行。法律上規定得很清楚,這是絕對禁止的。”
那麼,“義烏品牌”這四個字能不能成立?
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、博士生導師劉冀生的見解是,“我覺得不太行,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也不行”。劉冀生以“德州扒雞”為例說:“地名后面必須跟著具體的名稱。我覺得真正引進的是義烏這種小商品經營模式。”
劉冀生曾上網查看,獲悉浙江省十大品牌中就有義烏中國小商品品牌稱謂,曾為浙江省前十大著名品牌,不僅如此,該品牌還有具體的評估價值。
“這當然是浙江省自己評的,並不是國家評的。”劉冀生說。
“義烏品牌”不是商標
“如果從法律層面來理解‘義烏品牌’,它的確不是知識產權上的一個專有權。”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馮曉青說。
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的觀點與馮曉青相似:“從法律上來講,‘義烏品牌’不能確定為一個商標權的許可使用或者是轉讓,所謂的‘義烏品牌’是不明確的。”
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今看來,“義烏品牌”的法律狀態處在非專有境地,可以說是一個無主的、不存在經營許可的狀態。如果拿“義烏品牌”去注冊商標,她認為幾乎沒有核准注冊的可能性。
“義烏小商品城完全是一種描述性的,這種描述性的東西不具有識別一個商品的來源,也不具有去識別一個商品產地來源標志的作用,只是對這樣一種經營模式的體現。”張今說,“這種東西在沒有知識產權、商標權、字號權統領的情況下,都可以使用,不是一個商標。”
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認為:“‘義烏品牌’從商品角度看難以成立﹔從商號角度看也難以成立,它沒有注冊,作為一個未注冊商標現在得不到公認﹔從商譽角度講它只是一個泛泛的概念。”李順德經過上述幾個方面分析,認為“‘義烏品牌’難以歸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有領域”。
這位專家最后闡述的個人觀點是,“義烏在小商品經營領域可以把它理解為是一種通用模式,很多企業都在用,實際上每個企業在使用中是大同小異的。把義烏說成是一個品牌,現在來看是不能成立的,把它講成是一種小商品的經營模式,是可以得到認可的”。
點評
在國家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當下,專家和學者探討“義烏品牌”法律歸屬問題,應該不僅僅局限於學術觀點交流。
有媒體報道,深圳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合作方於4年前發生的一場糾紛,雖經仲裁委仲裁、法院判決,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決。據悉,雙方訟爭的關鍵之一,即涉及合作協議中寫就的“引進‘義烏品牌’並獲得許可使用”條文。
眾所周知,浙江省義烏市政府多年來一直強調對義烏市場品牌要加大保護力度,明確提出要努力促成“義烏中國小商品城”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。由此可見,此次研討會對於如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、規范市場秩序和建立誠信社會,如何合理界定知識產權界限、防止知識產權濫用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眾合法權益,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。
來源:法制日報 |